浙江:管好国家"钱袋子"
今天(4月18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审计的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审计、国有资产财务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金融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草案还将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纳入专项审计调查范围。
草案还规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要将审计查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者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对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的被审计单位,由政府和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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