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股票转让
1.股票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公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也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没有必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股票质押的限制。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股票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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