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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十六


第三单元 银行卡和预付卡

一、银行卡(★★★)( P109-P110 )

1. 银行卡的分类( 2006 年单选题、 2011 年单选题)

( 1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 2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解释】( 1 )借记卡:卡上有 2000 元,最多消费 2000 元,不能透支;( 2 )贷记卡:卡上没钱,可以透支消费 2000 元;( 3 )准贷记卡:卡上有 1000 元,可以消费 2000 元。

2. 计息

( 1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 2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 1 )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 “全部” 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60 天 。

( 2 )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 。( 2012 年单选题)

【解释 1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 2008 年判断题)

【解释 2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 复利 ,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 单利 。( 2011 年判断题)

【解释 3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

【解释 4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 %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 收费( 2013 年重大调整)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 1 )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 1.25 % ,其中房地产、汽车销售 封顶 为每笔 80 元 ;

( 2 )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 0.78 % ,其中批发类按照 每笔 26 元 ;

( 3 )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 0.38 % ;

( 4 )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公益类行业按照服务成本收取费用。

5. 单位卡( 2008 年多选题、 2010 年单选题)

( 1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 2 )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预付卡( 2013 年新增)(★★★)( P113-P11 5 )

2011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 多用途预付卡 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企业发行的 单用途预付卡 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013 年教材讲述的预付卡为多用途预付卡,即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2012 年 1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预付卡的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 记名预付卡 和 不记名预付卡 。

1. 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张记名预付卡 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 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

2. 预付卡的期限

( 1 )记名预付卡 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 2 )不记名预付卡 不挂失 , 不赎回 , 有效期 不得低于 3 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 预付卡的办理

( 1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 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2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 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 3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 预付卡的充值

( 1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 2 )一次性充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 3 )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相关链接】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 4 )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5. 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 预付卡的赎回

( 1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7. 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 1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 2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管。 点击上面的“第三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四单元 结算方式

一、汇兑(★★)( 2012 年多选题)( P116-P117 )

1. 汇兑是汇款人 委托银行 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5.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008 年判断题)

6.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7.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图 3-2

图 3-3

【例题·多选题】关于汇兑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2012 年)

A.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汇兑

B.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方可办理现金汇兑

C. 汇兑以收账通知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D. 汇兑以汇款回单为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答案】 AB

【解析】( 1 )选项 A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 )选项 B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3 )选项 CD :汇款回单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为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二、托收承付(★★★)( P118-P119 )

1.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 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 10000 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 1000 元。

【解释】在本章涉及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只有“托收承付”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3.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 1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2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3 )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2010 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0 年)

A. 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 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答案】 C

【解析】选项 C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而非暂停所有托收业务)。

5. 承付期( 2008 年单选题、 2009 年单选题)

( 1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例题 1 ·单选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 2008 年 3 月 1 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 3 月 2 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 3 月 10 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 3 月 14 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 2008 年)

A.3 月2 日 B.3 月3 日 C.3 月11 日 D.3 月15 日

【答案】 C

【解析】在托收承付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42:11

【例题 2 ·单选题】 2009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 3 月 4 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 3 月 7 日、 8 日、 14 日和 15 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 。( 2009 年)

A.3 月6 日 B.3 月9 日 C.3 月13 日 D.3 月16 日

【答案】 D

【解析】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在本题中,承付期为 3 月 5 日~ 3 月 14 日,由于承付期满的次日( 3 月 15 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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