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之后该做什么 人大常委该有作为
今年的审计报告同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然而,根据经验,人们有理由担心:会不会和往年一样,“风暴”之后风平浪静,只见闪电,不闻雨声?
据新华社报道,审计署通过对49个中央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即国务院部分直属单位)的审计,发现“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等,是这些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所言,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会给反腐败提供线索。审计报告所发现的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行政渎职、涉嫌渎职罪兼贪污罪、涉嫌渎职罪兼受贿罪三类,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涉嫌的罪行,那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对于其中某些明显的涉嫌犯罪,有些问题,审计署已经作出处理建议。例如,“对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所属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146.23万元,以及中心原主任等人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已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而另一些问题,则有待其他监督职能部门介入。例如,“自2000年起,外交部委托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证件印制室生产签证贴纸,结算单价3.8元,比其平均生产成本1.9元高出1倍。7年来,外交部支付的签证贴纸结算总价比印制室实际生产成本高出6202.78万元”。如此令人疑窦丛生的损失情形,由外交部自行纠正总让人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头。
有鉴于此,监察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或质询,如有需要,全国人大可以在其常委会的建议下,根据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监察部门应该根据审计报告,对报告上显示的问题展开调查,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上级提交调查结果,对于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由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移交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包庇现象,国务院直属的被审计单位除了应该自查自纠之外,还应该接受监察部的调查。
由于审计对象是国务院直属单位以及“最高法”,因此,对于审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机关继续监督。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上述49个被审计部门(当然不限于这49个)的质询,被质询部门应该认真答复。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受质询机关的质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一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但该法没有规定质询之后的程序,而且目前其他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中也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质询后程序。这虽然是一个法律漏洞,但根据宪法法理,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质询结果向国务院和最高检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将质询过程的文字或者影像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所具有的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质询结果,建议全国人大对负有责任的官员启动罢免程序。
另外,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监察与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一些明显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司法调查,将案件诉至法院,绳罪犯以法,这就给检察院节省了司法成本,其本身也是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不过,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此次最高法院本身也是被审计对象,因此,从中查出的问题应该最先解决,之后才是其他的被审计机关。好在相比其他部门,此次对最高法的审计结果应该还算是比较干净的,尤其是“对高法办公厅以‘稿费’名义领取60万元纸张款的问题,已移送高法监察室处理”。因此,最高法在涉及公款清白的扫除工作已是指日可待,这对于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维护是极为重要的。
除了现有的公权力可能对贪腐的有效打击之外,社会对于被审计机关中出现的问题,也并非完全无可作为。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媒体的力量和作用不可轻忽。媒体完全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新闻调查,发表报道,如此,官民双方就对贪腐问题形成一个有效的包抄局势,也使得审计不至于沦为仅仅是平一下账面的会计事务。(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南方周末 萧瀚 2007-9-27 )
据新华社报道,审计署通过对49个中央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即国务院部分直属单位)的审计,发现“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等,是这些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所言,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会给反腐败提供线索。审计报告所发现的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行政渎职、涉嫌渎职罪兼贪污罪、涉嫌渎职罪兼受贿罪三类,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涉嫌的罪行,那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对于其中某些明显的涉嫌犯罪,有些问题,审计署已经作出处理建议。例如,“对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所属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146.23万元,以及中心原主任等人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已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而另一些问题,则有待其他监督职能部门介入。例如,“自2000年起,外交部委托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证件印制室生产签证贴纸,结算单价3.8元,比其平均生产成本1.9元高出1倍。7年来,外交部支付的签证贴纸结算总价比印制室实际生产成本高出6202.78万元”。如此令人疑窦丛生的损失情形,由外交部自行纠正总让人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头。
有鉴于此,监察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或质询,如有需要,全国人大可以在其常委会的建议下,根据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监察部门应该根据审计报告,对报告上显示的问题展开调查,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上级提交调查结果,对于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由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移交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包庇现象,国务院直属的被审计单位除了应该自查自纠之外,还应该接受监察部的调查。
由于审计对象是国务院直属单位以及“最高法”,因此,对于审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机关继续监督。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上述49个被审计部门(当然不限于这49个)的质询,被质询部门应该认真答复。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受质询机关的质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一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但该法没有规定质询之后的程序,而且目前其他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中也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质询后程序。这虽然是一个法律漏洞,但根据宪法法理,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质询结果向国务院和最高检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将质询过程的文字或者影像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所具有的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质询结果,建议全国人大对负有责任的官员启动罢免程序。
另外,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监察与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一些明显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司法调查,将案件诉至法院,绳罪犯以法,这就给检察院节省了司法成本,其本身也是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不过,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此次最高法院本身也是被审计对象,因此,从中查出的问题应该最先解决,之后才是其他的被审计机关。好在相比其他部门,此次对最高法的审计结果应该还算是比较干净的,尤其是“对高法办公厅以‘稿费’名义领取60万元纸张款的问题,已移送高法监察室处理”。因此,最高法在涉及公款清白的扫除工作已是指日可待,这对于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维护是极为重要的。
除了现有的公权力可能对贪腐的有效打击之外,社会对于被审计机关中出现的问题,也并非完全无可作为。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媒体的力量和作用不可轻忽。媒体完全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新闻调查,发表报道,如此,官民双方就对贪腐问题形成一个有效的包抄局势,也使得审计不至于沦为仅仅是平一下账面的会计事务。(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南方周末 萧瀚 2007-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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